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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组织、企业、个人设立的驻京研发机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外汇专用帐户,其外汇收支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17号)第9条
2、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外商投资比例低于25机的高科技企业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外商投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问题的复函》京汇[2001]46号
3、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银行除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个以上的外汇帐户,并保留较高的外汇结算帐户限额。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依法在境内划转外汇资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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