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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5条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41条
3、驻京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等,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免税规定和科教用品免税规定的,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17号)第10条
4、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说;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接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5条
5、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说。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第11条
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型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第11条
7、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实际需要,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11条
8、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2)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1条
9、驻京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等,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免税规定和科教用品免税规定的,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17号)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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