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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优惠政策,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口的直接用于科研教学的仪器仪表等符合国家对科教用品免税规定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除国家规定不可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自办或与大学、研究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外资企业联合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经认定,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新成立的上述机构的主要研究开发项目,可从科技经费中给予资助。

  自1999年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返还项目所在企业。

  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建设。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孵化基地,三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予以先征后返。

  经认定的技术交易市场,自1999年起,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全部返还。高等院校独资或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17至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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