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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设施服务优惠政策

  

  1、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京设立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培训机构、技术支持中心等机构。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其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登记,开工建设等事项;并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前提下,可以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并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12条

  2、外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其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国内企业的同等待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第15条

  3、对园区内接人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注册企业用户,利用拨号方式接人的,网络使用费按照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给予25%的优惠;利用专线方式接人的,网络使用费按照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给予30%的优惠。对园区内注册企业用户使用ISDN业务,2B十D端口基本月租费按照现行普通电话基本月租费标准收取。——《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电信资费优惠问题的批复》(信清[1999]179号)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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